大象新闻评论员 李长需
酸奶超期了一分钟,就要索赔1000元。
“一分钟之前的酸奶,和一分钟之后的酸奶,能有什么翻天覆地的变化”,完全可以找老板再换上一瓶。索赔1000元,更是有点“敲诈”的嫌疑。
“敲诈”不“敲诈”,网友说了不算,法律说了算。《食品安全法》就明确指出,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。酸奶超期了一分钟,也是超期了,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情形。消费者因此去索赔,是其正当的权利,也会受到法律的支持,没啥好指责的。尽管他索赔的是1000元,也是合法合规的,查查《食品安全法》,也能找到依据。
我们常喊,食品安全大于天,但面对“大于天”的问题,我们几时锱铢必较过?几时起过不惜打官司硬抗到底的念头?
没有“肉痛”,商家就不会真正去重视。我们与其批评较真的人,倒不如做个较真的人。